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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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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潘薆琪即世冠通信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1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254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95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 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,649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68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 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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