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1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6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7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,069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532元自民國 112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;另 其中新臺幣82,117元自民國112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7.58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 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