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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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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58號 原 告 鄭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琮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「甲○○」之年 籍、身分證號碼及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書狀內宜記 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 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 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「甲○○」、住所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00號」,但未記載被告身分證號碼,經本院依上址通知 「甲○○」,遭郵務機關以「無此街路址」退回,本院復以「 甲○○」、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」查詢被告戶籍資料,但 均查無「甲○○」戶籍資料,是本院無從特定被告以送達文書 ,有命原告補正「甲○○」之年籍、身分證號碼之必要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 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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