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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1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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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志宏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,631元,應繳裁判費 1,0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 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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