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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2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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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王天娥 被 告 鄭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 113年1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原 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參, 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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