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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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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 原 告 張家偉 被 告 謝紫盈 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 2月22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三十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、被告謝紫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以下同)99,987元,及自民 國112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惠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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