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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2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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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被 告 郭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2 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 ,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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