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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字第2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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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77號 原 告 詹孟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茗耀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附民字 第10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 明文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同法第244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詐欺等案件,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39,123元本息 ,惟並未於起訴狀內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,原告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何並不明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 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補正時,應附具繕 本3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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