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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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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馬明豪 被 告 賴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3日上午10時02分在本院民事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鄭伊汝 通 譯 許培軒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。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582 元,及其中本金7,347 元自民國 112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27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伊汝 法 官 林福來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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