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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債務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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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陳志瑋 被 告 郭肯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55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1 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壹佰肆拾玖元,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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