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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借款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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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呂蕙娟 被 告 蘇楨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1號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1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王岫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岫雯           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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