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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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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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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7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 告 吳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75號給付電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0 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,及自112 年12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。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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