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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返還不當得利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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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詹世宇 籍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(桃園&ZZZZ 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 ; &ZZZZ; &ZZZZ; &ZZZZ;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7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。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947元,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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