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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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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6號 原 告 羅于珊 被 告 陳茗耀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)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57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 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,111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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