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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醫療費

TNEV 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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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訴訟代理人 陳啟文 被 告 林義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98號給付醫療費事件,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261元,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12月10日起因病至原告醫院治療,迄 今尚積欠原告門診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383 元、住院醫療 費用7,678 元、急診醫療費用1,200 ,共計10,261元未清償,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療收據影本、醫療費用欠款明細表(調 字卷第45-55 頁)為證,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,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0,26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 年2 月7 日(本院 卷第13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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