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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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0,2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王珮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