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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租金

TNEV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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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黃奕捷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書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孟玟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萬1107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11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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