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
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明(MUSLIMIN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
幣(下同)50,5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朱烈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