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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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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明(MUSLIMIN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 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(下同)50,5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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