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返還投資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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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
原 告 金國聖
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(原:一樣青年旅店股份
有限公司)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