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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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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王金煌 被 告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2,630元(計算式:2,0 00,000元+起訴前利息2,630元),應繳裁判費20,899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399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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