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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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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曉琪即大同阿寶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2,565元(即本金20萬元 及起訴前利息2,565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原告僅繳 納2,100元,尚應補繳1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 費11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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