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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定界址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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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陳文君 被 告 郭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簡易訴訟程序事 件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20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24日送達於原告,然 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、本院臺南簡易庭 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、本院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 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在卷可按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王珮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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