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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停止執行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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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胡素眞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 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請人胡素真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聲請人胡素眞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 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 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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