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吳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向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0,00 0元(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原為「3,800元」,後具狀更 正及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「380,000萬元」,惟參諸其起訴狀所 載事實理由係因受詐欺而求償匯入被告帳戶之380,000元,故原 告陳報狀所載之「萬元」顯為誤載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認定為 380,000元無訛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