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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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淑惠律師即葉丁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配表
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326,985元【即原告主張得受分配之金額】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