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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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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貴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97,7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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