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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租賃糾紛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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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憲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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