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租賃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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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
原 告 陳俊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憲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萬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