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鄭峻宥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被 告 鄭保全 鄭蔡阿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玉山 一、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 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5,019元【計 算式:64,400(返還土地部分:16,100×4)+619(起訴前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】,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係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-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