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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返還投資金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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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宜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即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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