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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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
原 告 王薏喧
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未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明所載內容核為新臺幣(下同
)3,295,000元,應繳裁判費33,67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