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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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
原 告 王志宏
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
複 代 理人 林奕翔律師(已解除委任)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
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岫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