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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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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 告 王志宏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奕翔律師(已解除委任)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賓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 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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