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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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
原 告 謝秉逸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小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
6萬02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