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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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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張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昶瑋、王佩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 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(下同)609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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