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劉宇欽 被 告 羅介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,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非以 租賃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 街0號房屋,該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6,100元(見11 2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525號卷,下稱調字卷,第57頁),是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6,100元。另原告訴之聲 明第2項前段,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民國112年7月至11月間租金5 萬7,000元(已扣除押租金4萬2,000元)及尚欠之水電費共計1萬 9,639元,合計7萬6,639元;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則請求被告自11 2年12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4萬4,000元,此 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12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12月2 5日止(共25日,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,見 調字卷第9頁)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為3萬6,667元(計算 式:每月4萬4,000元÷30日×25日=3萬6,667元,元以下4捨5入) ,應與前開請求之尚欠租金及水電費合併計算其價額,故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萬3,306元(計算式:7萬6,639 元+3萬6,667元=11萬3,306元)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3萬9,406元【計算式:12萬6,100元+11萬3,306元=23萬9,406 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