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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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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長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有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 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384元【 計算式:本金70,000元+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 3年2月19日止計算之利息384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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