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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設備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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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正上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珠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聖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設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5,100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 4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第1項之核定,得為抗告。修正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。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。復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設備予原告,並陳報該等設備之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 5,100元,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,100元;訴之 聲明第2、3項則屬附帶請求,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 5,1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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