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7
給付管理費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小字第101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一七號
原 告 甲○○○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蔡詠斌
被 告 乙○○○
訴訟代理人 郭智益
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
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高如宜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