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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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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小字第10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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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一七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○管理委員會   法定代理人 蔡詠斌   被   告 乙○○○   訴訟代理人 郭智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七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三   月   六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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