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小字第10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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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五О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程光宏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孫玉文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
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