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2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小字第12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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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九八號
原 告 乙○○
右原告與被告甲○○即信美行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信美行之商業登記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淑婷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