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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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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3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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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О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○儒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法定代理人 鄭坤忠   被   告 乙○○○○  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官   訴訟代理人 王家彥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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