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6
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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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О二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久益
訴訟代理人 蔡宜展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
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高如宜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