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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6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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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五號   原   告 台南市政府   法定代理人 張燦鍙  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        蔡明宏         武鼎漢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  共同 訴 訟   代 理 人 楊雪容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左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「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第三段及第四段關於「八萬一千二百九十九元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一元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及附表二所 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  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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