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2
給付會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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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三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
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高如宜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