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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19

給付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7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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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 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 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○○里○○路二七五號三樓,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九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十九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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