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06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7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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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九號
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
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
蔡孟寰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八分,在本院台南簡易
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直青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