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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17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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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九號   原  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 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        蔡孟寰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八分,在本院台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六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六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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