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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2/01

返還借款

TNEV 89年度南簡字第18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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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  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 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  訴訟代理人 謝燿州         曾震銘  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  甲○○         乙○○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六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十五日下午五時О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左:   法   官 蔡直青  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到場關係人: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 於筆錄。上述主文,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一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一  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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