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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89年度南簡字第5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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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五ОО號   上訴人 甲○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 萬伍仟貳佰捌拾元,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貳 仟捌佰貳拾捌元,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捌拾肆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二十三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孫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二   月   二十六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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