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勞簡聲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九十年度南勞簡聲字第一號  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相 對 人 甲○○○○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伍元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  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南勞簡聲 字第一O號判決確定,應由相對人甲○○○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八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 三 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計 算 書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項 目│ 金 額 (新台幣) 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  │壹仟捌佰壹拾捌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送達郵費 │貳佰柒拾貳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費  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