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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
給付薪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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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九十年度南勞簡補字第三號   原  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 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雲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間因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(每銀元一百元繳 納裁判費銀元一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八  日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 三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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