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給付薪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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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勞簡補字第三號
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
訴訟代理人 葉巧雲
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台南分行間因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(每銀元一百元繳
納裁判費銀元一元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高如宜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