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1
履行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90年度南小字第11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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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一一三號
原 告 仁丈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清輝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履行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,在本院台南簡
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臻嫺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